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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食品生产经营“红黑名单”管理
来源: 西宁晚报
发布时间: 2017-11-28 10:24:23
编辑: 崇文君(实习)

  青海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,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,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失信企业“黑名单”管理制度,对全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、流通、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实施“红黑名单”管理。

  失信企业“黑名单”管理制度,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惩戒受刑事处罚、行政处罚和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失信行为,并实施重点监管的制度。对列入“黑名单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,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,还将进行重点监管,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,限制其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,二年内不得参加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组织的评先、评优活动。同时录入信用青海信息系统,实施部门联合惩戒。守信企业“红名单”管理制度,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严格守法、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激励的制度。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,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、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,且获得过食品质量、食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和获得食品安全控制、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且能持续执行落实的企业列入“红名单”管理。

  制度规定,对“黑名单”“红名单”实行动态管理。列入“黑名单”的管理期限为1至3年,其中严重失信为3年、较重失信为2年、一般失信为1年。列入“红名单”的管理期限为1年,通过各级食药监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“红黑名单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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